□ 韓城市政協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我省實行的是市級醫保統籌,沒有制定具體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和實施辦法,導致干部職工跨市調動或辭職重新入職以后,需要在新的統籌地區重新建立醫保關系和賬戶,而各市為了保證醫?;鸬谋S兄Ц赌芰Γ鄶刀际且蟾刹柯毠まk理退休手續時,在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機構參保要滿20至30年,未達到參保年限要求的,由參保干部職工個人或單位繳納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金,否則在退休后無法繼續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此項要求對跨統籌地區調動或辭職重新入職的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干部職工有失公平,對人才的合理流動、優化營商環境有不同程度影響,特別是對基層人才引進造成障礙。
為此建議:盡快制定省級以上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及具體實施辦法,科學合理轉移接續干部職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關系,以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現人才更好、更便利地流動。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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