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協委員,西安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陳曉莉(記者 杜靜波 攝)
平安建設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城鄉社區雖然不是社會矛盾沖突的源發點,但卻是社會矛盾沖突的宣泄口、不穩定因素的集散地。因此,加強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長期以來,政府通過行政力量推動、指導“平安創建”,實現社區治安綜合治理。這種模式雖取得了一些顯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政社缺乏良性互動與有機銜接的體制機制,制約和影響社區治理成效。二是社區治安治理體制機制成本高、績效低。三是社區治安治理體制機制難以應對新型治安風險。
二、意見建議
一要實現從政府主導型治理向政社互動型治理轉向。根據“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要求,改變政府單干封閉、主要依靠行政權力、行政資源進行治安綜合治理的慣性思維,推進社區治安治理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的創新,樹立合作、互通、共享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理念和每個社區及其家庭、個人都是分散的治安主體的思想,踐行“警力有限,民力無邊”“用群眾的力量解決群眾的問題”的思想。將西安724名城鄉社區民警,780名社區警務室輔警,與網格管理員、村(居)民、平安志愿者等主體互動、群防群治,共推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體系與自下而上的居民自助體系相結合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體制機制,以此提高社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二要厘清政府與社區在基層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構建政社互動的基層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須以厘清政府與社區在基層治安綜合治理中各自的職責邊界為前提。政府與社區屬于不同性質的組織體,具有不同的功能,在社會治理中處于不同的地位,擔負著不同的職責。政府具有治理和維護社會安全之責,維護社會秩序安寧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之一。城鄉社區是自主性的社會實體,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功能。因此,必須嚴格區分二者在治安綜合治理中各自的職責邊界,不得混淆。分清了各自的職責,劃定了各自的行為邊界就可以有效遏制治安綜合治理實踐中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或相互扯皮、相互推諉的現象。一些地方政府和社區制定的“三張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協助清單”)就是很好的實踐,值得借鑒。
三要正確處理政府與社區在基層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互動關系。互動本身就是一個互通、互助、協作的過程。在基層治安綜合治理中,政府必須履行其公共服務的職責,社區要發揮其自我服務的功能。此外社區有配合協助政府的義務,政府有引導支持社區的責任,也就是政府與社區具有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的內在需求和契機。在社區綜合治理的組織體系內,要強化黨建“一元領導”,充分發揮政府政策引導、綜合保障作用,在社區治安治理項目推進、政策支持與引導、資金投入、考核評估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推進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社區居委會與業委會可按自治原則,與社區民警、物業公司、社區內機關單位共同組成社區治安自主治理體系,實現民事民議、民辦、民管、民治、民享,整合“五老”、鄉賢、志愿者力量,筑牢護樓護院聯保防線。政府和社區可以通過建立工作協調會、協商懇談會等制度,實現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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