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接受“996” 不是不能吃苦
一些企業以各種理由讓員工采取“996”工作時間的現象并不鮮見,特別是在一些互聯網公司,所謂“996”,即每天上午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周工作6天。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考慮通勤問題, 以北京市平均52分鐘的通勤時間、19.2公里的通勤距離來算,很多員工實際上是“8106”的上班模式,早上8點出門,晚上10點到家。在這樣的狀態下,員工幾乎沒有個人休息和家庭生活時間,對于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家庭關系都有不利影響。
如果不是為了生存,誰又愿意背上“996”的重負呢?但是,現在卻有了這樣一種聲音,隨著95后步入職場,一些用人單位表示,年輕員工“不接受‘996’就是不能吃苦”。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按“996”來計算工作時間,除卻午休每天工作11小時,那么,用人單位恐怕四天就用完了六天的工時上限,那另外兩天的22小時怎么算呢?
根據法律規定,加班不是沒有前提條件、沒有時間限制和沒有待遇要求的,加班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被協商對象之間的關系是“和”不是“或”,那么,有多少加班事先是經過協商的?
在加班時間上,法律規定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這么算的話,“996”工時制每周多用了18小時,半個月就用完了一個月的加班上限,那后面的36小時該怎么說呢?
另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當支付報酬,工作日延長的是150%,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是200%,如果這么算的話,“996”工時制下,算上加班費,企業應當支付給員工的薪酬已經比正常薪酬多了一倍以上,那么,有多少企業足額支付了加班費?
以各種理由要求員工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加班,并且未能足額支付加班薪酬,企業投資人和管理層享受著員工加班帶來的紅利,然后再給員工貼上“不能吃苦”的標簽,這個板子,似乎不該打給“不能吃苦”吧?
年輕人吃點苦是有助于成長,但吃苦的前提是,自身合法權益和待遇得到充分保障。當投資人看著財務報表和股價時,當管理層享受著各種激勵時,是否也應當意識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取決于員工,只有為員工提供可持續的發展平臺、合理的薪酬空間和可以保障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員工才愿意真正與企業共成長,而不是只為打一份工。(趙昂)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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