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法院在審理原告蘇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等三人民間借貸糾紛中,發現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貸”案件,經合議庭審查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被告趙某某經案外人劉某介紹向原告借款13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庭審中原告提供有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收條、還有銀行轉賬記錄以及被告還款記錄,可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此被告辯稱,2017年6月27日被告收到公司老板即本案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第一筆借款5萬元,隨即在介紹人劉某的要求下,把5萬元中32500元作為手續費、中介費打入公司的另一老板程某的賬戶里。隨后原告將8萬元轉賬給被告,被告名義上是借13萬元,實際上只收到97500元。被告稱,借款后原告多次派人對被告采取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暴力討債行為;迫使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及案外人劉某、程某轉款共計11余元,加上所謂中介費共計14余元,并當庭提交了銀行匯款憑證。
庭審中,對于被告給案外人銀行轉賬雖然有銀行記錄,但被告無法證明向案外人轉賬是原告授意的,且對于案外人劉某、程某的個人信息,被告一概不知。對于原告與案外人的關系及還款情況,原告的代理人無法說明,法院多次傳喚原告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原告均未到庭。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經過對案件的分析及與當事人多次談話,一致認為該案涉嫌通過“虛高債務”“收取高額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犯罪,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及時通過院掃黑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喬艷麗)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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