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和繼承編草案二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這兩部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二審稿,作出了哪些重要規定?
民法典擬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
草案二審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草案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屬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對夫妻一方財產權利、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利與債權人債權之間的三方利益平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表示,通過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體現了立法工作回應人民群眾所盼所需,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出現困難和混亂。
明確收養人需無相關犯罪記錄
為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收養人資格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明確。草案一審稿曾作出規定,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等四項條件。草案二審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規定,收養人應當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此外,草案二審稿明確了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均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王浩公認為,此處修改呼應了收養人家庭情況多元化的現實需求,更有利于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
完善繼承“寬恕制度”和“口頭遺囑”
遺棄老人、篡改遺囑……如此行為還能擁有繼承權嗎?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一審稿中就此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據悉,有的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對此,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在口頭遺囑方面,草案二審稿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相比一審稿,刪除了“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的期限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一審稿中關于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據新華社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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