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行為,推動城鄉融合要素平等交換,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近日,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印發了《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凡在本市從事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應具備的條件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權屬清晰無爭議;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城鄉融合要素的真實意愿;交易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流轉交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政策規定。涉及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鼓勵引導各類城鄉融合要素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主體及范圍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主要包括農村資源資產產權交易類、農業農村項目投資招商類、農產品流通類和農村工程、貨物及服務采購類等,凡法律法規沒有限制的城鄉各類資源資產均可以進入市場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流轉應當按照“應進必進、陽光交易”的要求進入市場公開流轉交易,杜絕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方式和程序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方式包括公開協議、網絡競價、綜合評審、拍賣、招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需要進行流轉交易的項目,按照提出申請、審核發布、組織交易、結果確認、簽訂合同、交易結算、交易鑒證、歸檔備查的程序進行。
出讓方申請流轉交易時,應當提交城鄉融合要素出讓申請書(含權屬共有人簽字、出讓標的基本情況、出讓價格、受讓方條件等內容);出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材料。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城鄉融合要素的,應當提交城鄉融合要素意向受讓申請書;同意受讓的內部決議或批復文件等材料。
審核發布環節,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必要時可提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查檔確認權屬。審核通過的,受理申請并按相關規定發布交易信息公告。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按照公告載明的交易方式,組織流轉交易雙方進行交易。
交易雙方完成交易結算后,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出具《交易鑒證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出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交易機構全稱、標的全稱、交易方式、成交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確認后中止流轉交易: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產權登記部門提出中止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流轉交易的情形。中止期限由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流轉交易的決定。
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確認后終止流轉交易: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流轉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提出終止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或者與產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終止流轉交易申請,并經批準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止流轉交易書面通知的;其他依法應當終止流轉交易的情形。
在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流轉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城鄉融合要素交易機構或者城鄉融合要素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西安城鄉融合要素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記者 顧榮)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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