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月24日獲悉,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電動汽車及電動自行車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上述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在居民住宅小區、居民家庭住宅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經營性集中式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電價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價格標準收取,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設施運營單位、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收取的電費,均按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價格標準執行,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擇后原則上一年內不作調整。
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須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且工商業單一制電價用戶不可選擇執行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的政策。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內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根據容量執行不同電價標準:100千伏安及以下執行工商業單一制電價;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可選擇執行工商業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
此外,到2030年前,對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記者 李欣怡)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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