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征信已突破傳統借貸信息共享的范圍。金融機構的征信需求不斷提示,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征信服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時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能完成覆蓋征信新業態、新特征,因此,自2022年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
該“辦法”主要是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規管理為主線。以明確征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為重點。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征信管理范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互聯網平臺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征信業務定義的,同樣適用本辦法。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征信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備案。
征信機構應客觀展示對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內容,建立評分類產品的評價標準。征信機構應將評分方法、模型、主要維度要素等向人民銀行報告,主動向社會公開采集信用信息的類別,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和內容,以及異議處理流程等。
信用服務機構受該“辦法”的約束嗎?該“辦法”規定,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
對征信業務全流程進行更為具體的規范,既是對“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現有征信業法規制度的必要補充,也是“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征信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將切實保護征信活動中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前期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與該“辦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則上保持一致,都強調對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權的保護,注重對個人信息主體知情權的保護,強調對個人信息主體異議投訴權的保護。
因此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規定了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征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平安產險陜西分公司供稿)
編輯: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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