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西安市急救醫療管理條例》公布,條例規定,無力支付急救費用患者,接診機構當立即救治不得推諉,相關費用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1月10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西安市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發布,將于3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牛犁介紹,現行的《西安市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于2003年制定,修訂后的條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完善了急救醫療體系,合理布局急救資源。修正了“急救醫療”的概念,明確了其包括“院前急救醫療”、“院內急救醫療”和“社會急救”三個方面的內容。將“專業性救護組織”、“社會性救護組織”納入到西安市急救醫療體系。二是強化急救醫療管理,提高急救服務能力。對一些情況緊急、病情特殊的呼救來電,增加了遠程急救指導的規定,通過在電話中給予呼叫人員或者病患家屬一定的急救指導。三是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保障急救醫療活動,規定急救醫療費用納入醫保結算、救護車優先通行和免繳相關費用等內容。
《條例》規定,城市建成區內,救護車活動半徑三至五公里范圍內至少設置一個急救站(點);人口密集的區域每二十萬人口設置一個急救站(點)。其他區域應逐步實現每個建制鎮(街)設置一個急救站(點)。每四萬人口至少配備一個急救車組。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活動,不得冒用急救醫療專用標識。
對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無力支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患者,接診的院內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不得推諉。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流浪乞討人員補助資金或者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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