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席記者 李榮 實習記者 閆智)3月18日,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我省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情況。截至今年2月,全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發放排污許可證6665家,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564家,排污登記企業40919家。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為排污單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義務、主動承擔環境治理主體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進一步強化、優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行為的監管,對引入社會監督、形成監管合力創造了條件。
據介紹,在多年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借鑒、問題倒逼的基礎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為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加完善奠定了法規基礎。其中,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制定了“按次處罰”的規則。這是繼“環境保護法”規定“按日計罰”之后,首次規定“按次計罰”,是處罰規則設計上的新突破。
近年來,我省以排污許可全覆蓋為目標,以清理整頓為抓手,通過部門協作、政策引導、執法聯動、技術服務等多措并舉,率先在全國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全覆蓋。2020年12月,生態環境部對我省生態環境系統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工作中表現突出的6個集體、30名個人進行了表揚。
如何更好地促進企業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主體責任制?新聞發言人表示,省生態環境廳將積極引導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引導企業依證規范環境管理,促進企業自證守法,不斷實現排污數據“歸真歸實”,嚴厲打擊無證排污等各類排污許可違法行為,實現環境效益最大化。此外,自3月20日起,省生態環境廳將在全省開展2021年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專項執法行動,對發現的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逃避監管等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排污單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執行報告、不開展自行監測等不規范行為予以處罰。
編輯: 張潔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