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輝) 為規范全市建筑市場秩序,切實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水平,市住建局昨日下發通知,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事中事后監管。
通知要求,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施工,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和開發區建設管理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應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西咸新區和各區(縣)、開發區行政審批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統一在西安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平臺”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業務,應全面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部門依托“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服務窗口”,實現“一口進件、同步傳送、聯合審批、一口出件”。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所需的條件、依據、程序、期限、提交的資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辦事窗口和“政務服務網”公示,方便企業和辦事群眾查詢。
各級建設管理、行政審批、執法監察部門對建設單位隱瞞實情,或采取欺瞞、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的違法違規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起7個工作日內,在西安政務服務網(誠信平臺)進行公示的同時將信息報送至“信用中國(陜西)”網予以公示。并將不良信息記入企業誠信檔案,納入市場檢查、動態考核、資質資格業務辦理等重點審查監督對象,視情上報省住建廳予以市場準入限制。
通知要求,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建設單位查驗有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為無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監理。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的建筑工程或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各級建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對工程概況、施工現狀、手續辦理等情況進行登記,對建設、施工等責任單位除依法按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外,還應將違法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予以公示。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與發改、國土、規劃等主管部門的協調溝通配合,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超出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施工行為及時處理,合力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立案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對發現的涉嫌其他部門職權的違法違紀線索,應及時移送。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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