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西安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據了解,補貼對象為在我市(不含西新區)備案、建設、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的投資主體,給予其財政補貼。
申領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應同時滿足投資主體近3年內在財政資金申報、專項審計、政府主導的專項監督檢査中無違法違規現象;投資主體年度建設充(換)電設施功率總數不少于1000千瓦,換電設施不受此條限制;申請財政補貼前,新建充(換)電設施應通過住建部門的正式驗收這些條件。申請財政補貼前,投資主體將新建充(換)電設施應按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市級平臺。
對在我市新購新能源汽車,且在自有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對在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由市財政給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設及電費補貼。
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申領財政補貼應滿足下列條件:申領人充電設施需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申領人在西安市行政區內新購并掛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車,新購車輛應滿足《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領附加條件》,申領人充電設施需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等。此外,申領人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財政補貼。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按照“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標準執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依據接入市級平合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文件執行期內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市級補貼標準為0.15元度。各開發區在市級補貼基礎上每度電再補貼0.15元,其他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進行補貼。
此外,新舊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凡享受過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的主體,不再享受運營補貼。(高 樂)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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