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政府公布新制定的《西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該《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隨著新《辦法》施行,2008年1月3日西安市政府公布的《西安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此次重新制定《辦法》是西安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部署和陜西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旨在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新《辦法》在原《辦法》基礎上進行了系統性完善,由原來的五章35條調整為七章48條,修改調整原條款31條,新增條款21條,刪除原條款4條,并將多年來西安市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的成功經驗上升到法治層面予以總結固化。
新《辦法》增設“基本規范”章節,明確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范圍,以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嚴格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內容,包括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違法減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等七類情形,從源頭上防止亂發文、出臺“奇葩文件”。
在制定程序方面,新《辦法》強化全流程管控,要求文件起草部門或者機構在文件起草前,應當根據文件的制定主體、文種、發送范圍、主要內容、適用對象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認定,并明確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經過調查研究、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并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特別規定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應當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環節明確了“審核時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底線要求,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或者市、區縣人民政府審簽。
新《辦法》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或者“試行”字樣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作出延期決定以及清理的職責分工和程序性要求作了規定,并增加了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時,在政務公開平臺及時變更效力狀態的程序和責任。同時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明確備案審查機關的審查時限和對違法、不當情形的處理,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印發之日起20日內須報送備案,備案審查機關自收到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據介紹,新《辦法》將進一步加強西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西安市司法局將負責統籌推動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新《辦法》各項規定落地見效。
記者 劉曉云 通訊員 陳少華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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