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這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變革。從目前來看,這項改革剛剛起步,在實踐中會出現什么問題,還有待檢驗。然而,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是符合廣大農民心愿的。同時,這項改革也是謹慎的,改革的范圍僅限于集體土地,對于此前高度關注的農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變。
8月26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出修改,這兩部新的法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其中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主要側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方面,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這項修改對于激發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交易將起到直接的推動作用,從而更多的增益農民利益,推進我國城鄉一體化協同發展。(相關報道見A8版)
本次對土地管理法修改最為重要的一個動作,是刪除了舊法中關于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我國的土地管理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的制度,城市土地一律為國有土地,國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而農村土地則由農村集體所有。這種城鄉二元的土地制度有其歷史淵源,但與市場經濟體系確立后城鄉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已經不能切合。實際上舊法的這一規定早已被突破,特別是隨著近年來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國越來越多的大中城市版圖在不斷擴大,原來的農村土地通過地方政府主導的征收改變了屬性,成為國有土地。
但是,在集體土地通過征收轉變為城市土地的過程中,由于法律規定不清晰,導致征地糾紛時有發生,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未能得到很好保障。在此次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一次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創新。
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途徑實現使用,這一新增的規定,實際上為農村土地進入市場交易打開了一個重要的口子,這也意味著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將出現重大變革。集體土地無論是用于公共設施建設還是商業建設,都將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農村集體土地通過市場交易,可以體現出更合理的實際價值,讓農民有機會得到來自市場的土地紅利。相比于土地征收,這是一種更具公平性的制度,地方政府也可以從土地征收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減少乃至杜絕與各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交易或利益摩擦,使土地市場更像市場。
此次對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是與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一起推進的。雖然這兩部法律規范的對象不同,但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對于促進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的實現也將起到正面的積極作用。我國房地產市場近年來積極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調控目標,通過加大土地供應來滿足各種住房需求。推動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交易,可以有效地起到加大土地供應的效果,同時減輕城市中心區用地壓力,并且對城鄉一體化建設也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可以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這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變革。從目前來看,這項改革剛剛起步,在實踐中會出現什么問題,還有待檢驗。然而,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是符合廣大農民心愿的。同時,這項改革也是謹慎的,改革的范圍僅限于集體土地,對于此前高度關注的農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變。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執行后,有關部門一方面應該積極鼓勵集體土地入市交易,并且通過及時總結經驗,探索進一步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子;另一方面還需要做好市場監管,督促各方恪守法律邊界,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現各類侵害農民利益的事件發生。
編輯: 陳晶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