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證券法》對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有哪些規定?
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新《證券法》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的核心是什么?
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核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機制。
3.哪一起案件采取了特別代表人訴訟?
2020年12月31日,11名投資者就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案向廣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4月8日,投資者服務中心根據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提交了依法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申請。11月12日,廣州中院就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依法作出判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4.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哪些重要意義?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新。在資本市場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對于維護市場“三公”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能夠大幅提高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能夠高效、妥善化解群體性、涉眾型糾紛。
二是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于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與行政、刑事責任追究機制形成立體化的制度合力,共同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特別是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由投保機構參與,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有利于解決受害者眾多分散情況下的起訴難、維權貴的問題。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提高內部治理水平和規范市場運作,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經營、依法披露,提高經營透明度。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
編輯: 史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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