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賀超)近日,歷時3年的“康美案”終于迎來法院一審判決,包括公司原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獨立董事等12名責任人遭到重罰,其中康美藥業原董事長馬興田因操縱證券市場罪等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作為新《證券法》實施后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該案示范意義重大。
據了解,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案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精神和要求,構建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責任追究機制的標志性案件,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特別代表人訴訟以“懲首惡”為重要目標,讓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一是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法院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二是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法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并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三是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這些舉措有利于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新《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區別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投資者參加方式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保護范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如何選擇,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據悉,中國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陜西證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嚴格按照“零容忍”要求,加強監管,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 史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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