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安部統計,2017年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億輛。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國家在相關方面的規章制度也越來越完善,但對“僵尸車”的處理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百度搜索輸入“僵尸車”條目,從2018年1月份起,相關報道就有幾十起,我們也經常能發現路邊、小區、停車場里有破破爛爛、堆滿灰塵雜物甚至長出雜草的“僵尸車”。“僵尸車”的存在,不但影響道路通行、擠占緊缺的停車位資源,而且影響市容市貌,更有甚者造成安全隱患。
通過查閱不同地區、城市處理“僵尸車”的案例,發現在治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依據不明確,處理標準不一的情況;整治名目有的地方叫專項整治,有的叫聯合執法;牽頭部門也是五花八門,有交警、民警、城市綜合執法、小區物業等等,當然力度和效力也是千差萬別。“僵尸車”現象也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因此,建議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僵尸車”處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1.明確判定“僵尸車”的標準。建議停放時間三個月以上為主要判定標準、聯系不上車主或者車主不能按合法程序處理或者報廢,則判定為“僵尸車”。
2.明確處理“僵尸車”的責任主體。如果占用交通道路,建議責任主體為交警部門;占用道路以外的綠化道、廣場等的,建議責任主體為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占用小區內部的停車位、綠化面積的,責任主體為公安部門。
3.規范處理“僵尸車”的程序。發現“僵尸車”后,以公告、電話等手段聯系車主,10個工作日內車主不予響應的,各責任主體依法予以拖走、報廢、拆解等程序進行處理。
4.建立“僵尸車”車主信息庫。名下有“僵尸車”的車主,承擔“僵尸車”處理費用,否則不予辦理新的車牌號,并將車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民建寶雞市直一支部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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