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思想是行動的指南。
日前,省政協召開“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理論研討會。會上,12位同志結合實踐,從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作了交流發言。“陜西政協”公眾號從即日起陸續刊發發言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
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
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
陜西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張亞澤
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特別強調,要“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獨特優勢”。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關鍵就是要完善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推動人民政協的協商成果向黨和政府決策轉化。
01
加強和改進各級黨委對政協工作的領導,形成用協商民主方式開展工作的制度化實踐
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要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到治國理政的具體實踐中,必須善于運用協商民主的方式開展工作。要使這一原則得到真正貫徹和落實,離不開各級黨委的重視和推動。如果黨委對協商民主的認識高度和重視程度不夠,那么協商很難進入決策過程中,更難產生實際的治理效果。因此,要把協商民主作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黨委需要加強統一領導和規劃,把協商民主納入工作部署和議事日程,把協商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和工作規則,建立協商事項的目錄清單,列明哪些事情必須協商、哪些事情一般應該協商,對明確規定需要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和實施。
02
明確協商民主在公共決策中的地位作用,為協商納入決策全過程提供制度保證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使協商民主制度化規范化。有制度保證的協商,才能使協商主體的權益受到保護、協商對話規范有序、協商結果得到應用實施。當前,協商民主的具體運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現象,如協商內容缺乏可操作性依據、協商議題較為泛化、協商時間隨機性大等問題。協商民主要得以長久有效運行,需要構建強有力的法治體系,明確各級政協組織的地位、明確政協協商的內容與協商形式、明確政協協商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把協商民主的內容、規則、程序、方式、效力等具體事項固定下來,從而使協商議題更加合理、協商程序更加規范、協商主體權利得到保障、協商結果更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03
建立健全科學的政治協商程序,形成協商參與決策全過程的有效工作機制
協商民主內容廣泛、主體眾多、工作復雜,是一項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的系統工程。為確保地方政協在公共決策中協商民主的有序開展,應對協商議題設定、協商組織主體、協商程序、協商結果的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然而,不少地方由于協商程序不盡合理,協商存在隨意性和低效性等問題,造成了協商成果質量較差。因此,一方面要推動協商環節完備化,建立健全由選題、調研、協商、報送、督辦、問效等完整環節組成的環環相扣、緊密銜接、簡便易行的閉環運行流程。另一方面要實現協商程序的制度化,用制度規范和工作規則對協商的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04
提升協商主體的協商能力,為高質量參與決策提供主體支撐
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要在決策中發揮作用,就要練好內功,以更為主動的方式,積極投入到公共決策及其執行當中。但長期以來,不少地方政協還存在協商主體的主動性不強、積極性不高、協商能力不足的問題。協商主體應該具有的政治把握能力、利益表達能力、建言資政能力、協調溝通能力、調查研究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政協委員要從把握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高度,找準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深入一線調查研究,積極開展批評監督,推動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見效。因此,有必要在教育培訓和政治實踐中提升委員思想理論素養、強化委員責任擔當、增強委員主動參與意識、提升委員履職能力,做到“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
05
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增強政協協商成果的實效性
達成協商共識并使之服務于公共決策,是政協協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所在,也是檢驗政協協商實效的重要標尺。但當前政協協商民主在實際運轉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協商成果被“束之高閣”、轉化率偏低等問題。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就要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一方面要爭取將協商成果轉化為黨政工作決策和文件制度,無論是否采納都應該作出合理說明;另一方面對已經采納的,要主動跟蹤了解協商意見建議采納辦理情況,促進黨委政府做好政協協商成果采納轉化的有關批辦、交辦、領辦、督辦、反饋工作。
(攝影:各界導報記者 杜靜波)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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